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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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