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 (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九)其他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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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