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 (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九)其他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