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其他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