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其他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