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受托人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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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