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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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