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