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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