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