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十八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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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