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十八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