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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