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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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