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