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