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机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六)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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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