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九条

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六)废旧船舶; (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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