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六条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