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六条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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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