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