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5年5月8日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和原国家商品检验局1994年12月29日发布的《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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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