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的船舶以及国际海运过鲜船舶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