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来自国内疫区的船舶,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到达口岸海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