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船舶,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到达口岸海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