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