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海关接受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办理《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或者延期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证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