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航行或者停留于口岸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病虫害传播扩散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指导采取必要的检疫处理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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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