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来自疫区且国家明确规定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压舱水需要排放的,应当在排放前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对船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应当放置于密封有盖的容器中,在移下前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