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检疫处理第二十四条对船上的染疫动物实施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对可能被传染的动物实施隔离。发现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