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船上的染疫动物实施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对可能被传染的动物实施隔离。发现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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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