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二)被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或者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装载散装废旧物品或者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活动物入境和拟装运活动物出境的; (七)携带尸体、棺柩、骸骨入境的; (八)废旧船舶; (九)海关总署要求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其他船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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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