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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