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第二十一条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