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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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