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条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