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海关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海关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