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海关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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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