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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