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海关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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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