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第十一条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实施靠泊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