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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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