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处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暂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具体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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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