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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