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应当按年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商会、协会、有关地方和部门反映的典型案例、重大问题、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加强投资保护、改善投资环境的相关建议。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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