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工作,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投诉工作情况,并视情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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