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