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