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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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