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口岸海关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除杂、质量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