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

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管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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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