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八条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管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