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七条海关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