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

第七条

海关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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