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六条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主管海关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