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

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主管海关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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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