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主管海关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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