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8号令)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