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8号令)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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