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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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