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内外反映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向海关总署报告。 海关总署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的情况发布预警通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