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内外反映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向海关总署报告。 海关总署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的情况发布预警通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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