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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