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