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拍卖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拍卖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