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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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